卷一 初试啼声 江户时代的农村(1/2)

作品:《扶桑镜梦

(作者收集整理的资料,比较混乱,请各位读者老爷高抬贵手、切勿见笑。)

德川幕府时期,扶桑是彻底的农业社会,那么农村的真实情况是怎样的呢?

江户时代的农民按土地持有量分成几个等级,类似中华的地主、富农、中农、贫农、佃农。据《成熟的江户》一书记载,江户时代的农村平均是人,就这么几百人中,还分各种等级。

按是否有自己的土地分成高持和无高两种。

(其实农民拥有的只是耕种权,从法理上当时土地是归幕府、大名、皇室公卿和寺院神社所有,类似中华的田皮、田骨,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

高持又称“总百姓”、“大人百姓”、“头百姓”、“本百姓”、“百姓”,也就是说,江户时代的百姓也不是随便能当的,最起码要有地!

至于少数的“石持”、”名主”、“庄屋”,那是当时的武士后代或者豪农(地主、富农),在农村的地位很高,一般的中农被成为“本百姓”或“百姓”。

其中“乡士”比较特殊。一般乡士就是农村的武士,有自己的土地,未必有很多地。大部分乡士都是自家耕种,藩主要打仗的话还要服兵役。在土佐,乡士比较复杂,除了农村的武士外,还有一部分豪农买了武士的身份,类似当时的江户等大城市,很多町民有钱了就买个足轻的身份,法理上要服兵役,但实际上幕府和诸侯不给这些人安排职位,服兵役一般没他们什么事。

除了以上的农村高层,还有“草分”(垦荒地者)、“根生”(土生土长的)等中小农,这些都是“本百姓”或“百姓”,家里有地,但有时也给别人打打零工,有时也被蔑称为“地下百姓(じげびゃくしょう)”或“脇百姓(わきびゃくしょう)。

至于“水吞”和“小前”就是彻底无地贫农,“水吞”,意思是吃不起饭只能喝水,据说水吞是有少量的地,但小前是无地的农民,两者主要以给其他人帮工为生。

“水吞”和“小前”之下还有“家抱百姓”(家奴)、“被官”(家奴)、“谱代下人”(家奴)、“名子”(家奴)、“庭子”(奴仆所生子,可买卖)。这些人和“水吞”和“小前”被称为“分附”,意思是依托他人而生存。

“乡士”、“石持”、”名主”、“庄屋”,往往得到官府批准保有从祖上传下来的住房和着装上的特权,而其他农民则住在简陋得多的居所里穿着简朴的衣服。在一些村子里,上层和下层的农民甚至供奉不同的神社。上层村民和其他农民之间的差距是传统的社会习俗和给予高等家庭特权的法令共同造成的结果。

但因为“宗门人别帐”制度,也就是寺请制度,农民的婚丧嫁娶和出行、旅游都要到寺庙神社开证明,所以德川幕府后期往往是一个村子信奉一家寺庙或神社。

身份的不同除了经济上的差异还带来了政治上的区别。江户时代是村年贡承包制、五人组制等,也就是以村为整体收取田租和其它税赋。五人组制不仅限五家,有可能是十几家,互相担保,共同维护农村的秩序和承担税收及劳役,一家拖欠地租或犯禁,其余五人组制的家庭要担负连带责任。

“株座(かぶざ)”本来是农村中操办祭典的组织,但逐渐变成了全村的自治机构。但株座相对封闭,更考虑成员的身份(祖上历史),逐渐受到了新兴富农的挑战,“新禄(しんろく)”(新兴富农)和“旧禄(原来的农村高层)之间争斗不断,最后变成以有地和无地来区分。有地的农民组成了“村座(むらざ)”,以“是否在村中拥有田产”为判断“百姓”的标准,以“寄合”(聚合)的形式,商议本村大事,制定村规,选~举村吏,保证全村交纳年贡,共同举行祭神,兴办工程等,违反村规要受“村八分”(全村对他断交)的惩罚。村座由村長、年寄、家长、百姓代(農民代表)组成,逐渐取代了株座。

除此之外,当时扶桑农村中还保留着古代公社关系的残余,农民公有山林、草地,农忙期有进行劳动互助的“结”及兼有宗教信仰的互助性质的“讲”等组织,但都不允许贫农和佃农、雇农参加这类自治组织。

除了田租,农民还要承担地子、加地子等杂税和“用金”(摊派)。此外,农民还要服各种劳役,主要有“国役”和“助乡役”两种,前者指修桥、补路、修堤坝等,后者指大名“参觐交代”时,农民需为沿途驿站提供马匹和脚夫。

村座在以全村为单位分配田租、摊派、杂税和劳役时,村座成员占了很大的主动权,尤其是奉行所强制农民种植某种农作物时,村座成员往往在其中上下其手。

幕藩为克服财政困难,继续铸造劣币或者滥发不兑现的“藩札”,对农村提高年贡额,并丈量土地,增加固定产额的租率,甚至向农民提前一年征收年贡(“前纳”或者第三年的年贡(“前前纳”),贫困农民不断沦为佃农、雇农,据扶桑自己的资料,享保年间(公元1716年—公元1735年)近畿地区佃农已达农村人口的一半;公元1702年,在尾张藩(今爱知县)的尾浓江领地,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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