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鞭法(1/2)

作品:《我是刘病已

把明初以来分别征收的田赋和力役,即把多种多样的力役,包括甲役、徭役、杂役、力差等等,合并为一,总编为一条,并入田赋的夏秋两税一起征收。

旧的役法有银差和力差,根据户、丁标准进行佥发。实行一条鞭法后,徭役一律征银,取消力役,由政府雇人。役银的编派,亦由原先的由户、丁分担变为以丁和田地来分担。

每一州县每年需要的力役,由官府从所收的税款中出钱来雇募,不再无偿调发平民。

把以前向地方索取的土贡方物,以及上缴京库备做岁需和留在地方备做供应的费用,都并在一条鞭法中课征。

课征对象为田亩,纳税形态是以银折办,即所谓的“计亩征银”。

“一条鞭法”据《明史》记载:合并赋役,将田赋和各种名目的徭役合并一起征收,同时将部分丁役负担摊入田亩。将过去按户、丁出办徭役,改为据丁数和田粮摊派;赋役负担除政府需要征收米麦以外的,一律折收银两;

农民及各种负担力役户可以出钱代役,力役由官府雇人承应;赋役征收由地方官吏直接办理,废除了原来通过粮长、里长办理征解赋役的“民收民解”制,改为“官收官解”制。

具体来讲就是:

1、清丈土地,扩大征收面,使税赋相对均平。

针对当时存在的占地多者田增而税减的情况,只有从清丈土地入手,才能做到赋役均平。仅据部分清丈的结果,就增加了土地2.8亿亩,使不少地主隐瞒的土地缴了税。

2、统一赋役,限制苛扰,使税赋趋于稳定。

实行一条鞭法以前是赋役分开。赋以田亩纳课,役以户丁征集,赋役之外还有名目繁多的方物、土贡之类的额外加派。实行一条鞭法以后,全部简并为一体。

将赋归于地,计亩征收;把力役改为雇役,由政府雇人代役。由于赋役统一,各级官吏难以巧以名目。因此,丛弊为之一清,使税赋趋向稳定,农民得以稍安。

3、计亩征银,官收官解,使征收办法更加完备。

我国古代田赋,唐以前基本上都是征实。唐代两税法虽以货币计算,但缴纳仍折实物。宋代征税,只是偶有折银。元代科差虽行色银,但积粮仍为谷粟实物。唯自明代一条鞭法实行以后,不仅差役全部改为银差,而且田赋除苏杭等少数地区仍征实物以供皇室食用之外,其余也均已一律改征折色,即折为色银。

与此同时,赋役征课也不再由里长、粮长办理,改由地方官吏直接征收,解缴入库。从此,不按实物征课,省却了输送储存之费;不由保甲人员代为办理征解,免除了侵蚀分款之弊,使征收方法更臻完善。

历史意义:

积极意义

1、一条鞭法后,役银编审单位由里甲扩大为州县,对里别之间民户负担畸轻畸重的现象有一定调节作用,使由赋役问题产生的阶级矛盾暂时得到缓解,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

2、一条鞭法的实行,使长期以来因徭役制对农民所形成的人身奴役关系有所削弱,农民获得较多的自由。另外,相对明初赋役制而言,一条鞭法较能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对商品生产的发展具有一定促进作用。

赋役的货币化,使较多的农村产品投入市场,促使自然经济进一步瓦解,为工商业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条件。

3、降低了课税成本,增加了朝廷赋税收入。实行一条鞭法以后,官府直接把赋役清单发给各户,各户直接把赋役交给官府,去除了里长和粮长的重役及痛苦和拘私舞弊、耗损公粮的弊端。

由于以银纳税比以实物纳税运输轻便,使得赋役的缴纳、运输等也非常方便,节约了税收征纳成本,既提高了课税的行政效率,又提高了课税的经济效率。

4、一条鞭法在中国赋役制度史上是一件划时代的大事,它改变了历代“赋”与“役”平行的征收形式,统一了役法,简化了赋役制度,标志着赋税由实物为主向货币为主、征收种类由繁杂向简单的转变。

消极意义

一条鞭法虽有其进步意义,但它是封建社会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仍然是为封建社会的基础服务的。它的实行是为了整理封建政权的财政。一条鞭法是一种改良主义的政策,是含有专业主义政权和豪种地主斗争的性盔。但是这个“改良”和“斗争”也是极其微弱的,连对当时豪绅地主优免权也要“除外”。

1、南橘北枳

一条鞭法是江南地区百余年各种赋役制度改革的结果,其自身带有很强烈的江南地域色彩,将地域性色彩强烈的地方政策,一成不变地推行全国其他地区,必然因地域环境差别、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地方官员维护本地区及本阶层利益而进行阻挠等因素引发矛盾,而这种矛盾直接会导致农民利益受损。

2、额外增派

一条鞭法原以征银入官、取用于官,但一条鞭法施行后,并没有达到消除杂役之害的目的。一条鞭法的破坏,突出表现为额外增派,当地政府在一条鞭法之外另行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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